有关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则,《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第四十四条做了准绳性规则:“企业发作的契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则外,不超越当年销售(停业)收入15%的局部,准予扣除;超越局部,准予在以后征税年度结转扣除。”
据此,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在2009年7月发布了《关于局部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以下简称“原72号通知”),对化装品、医药和饮料制造以及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作了特殊规则,由于该通知执行至2010年底止,从2011年开端或仍然继续执行或有新政策,是按30%还是恢复按15%扣除,成为了悬念。
近日,《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以下简称“财税48号通知”)终于出台,有关广告及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则方得以明白,也为当前的构造性减税添加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为此,笔者试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统称“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征纳双方在税收实务中应注意的几个害处作如下解析。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行兼并扣除
所得税扣除规则中的广告费是指企业经过一定媒介和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引见本人所采购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效劳,激起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置办愿望,以抵达促销的目的,而支付给广告运营者、发布者的费用;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展开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重要是指未经过广揭露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二者的根本性区别为能否获得广告业专用发票。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为了抵达促销之目的中止宣传而支付的费用,既有共同属性也有区别,由于《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和“财税48号通知”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均规则实行兼并扣除,因此再附属性上对二者中止区分已没有任何本质意义,企业没有论是获得广告业专用发票经过广告公司发布广告,还是经过各类印刷、制造单位制造如购物袋、遮阳伞、各类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兼并在规则比例内予以扣除。
三类企业的扣除标准仍持续由15%增至30%的规则
据相关统计,2011年,食品饮料行业销售费用排名前十位的上市公司的广告费用合计近百亿元,而据市场研讨公司CTR发布的最新““数据”输出是指把一些发射键编上号码,应用接纳端的几个输出构成一个二进制数,来代表不同的按键输入”输出是指把一些发射键编上号码,运用接纳端的几个输出构成一个二进制数,来代表不同的按键输入显现,在医药行业中,某医药企业2011年第四季度就投入广告花费1.34亿元。可见广告费用是化装品、医药、饮料三行业销售费用的重要支出。为扶植该三行业的展开,“财税48号通知”第一条规则:“对化装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作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越当年销售(停业)收入30%的局部,准予扣除;超越局部,准予在以后征税年度结转扣除。”仅此一项最高就可直接减轻3.75%的企业所得税税负。
该条持续了“原72号通知”将化装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作的“广告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由15%增至30%的规则,同时将化装品销售企业增补到其中。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宣传费仍然不得扣除
作为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条约》的签约国,我国《广告法》对烟草广告做了严厉的限制规则,因此,本次“财税48号通知”第三条持续了“原72号通知”关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概不得在计算应征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则。据此,烟草企业有关烟草的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支出均不得在税前扣除;至于非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可按不超越销售收入的15%予以扣除。
其他企业的广告宣传费扣除标准均为不超越15%
除以上由“财税48号通知”罗列的化装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以及烟草企业外,包括酒类制造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仍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第四十四条,按不超越15%的标准中止税前扣除。
对关联企业的广告宣传费可按分摊协议归集扣除
“财税48号通知”第二条规则:“对签署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作的不超越当年销售(停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局部或整体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方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执行该条规则应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税法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在资金、运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具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具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 关联企业之间应签署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
3.在本企业扣除或归集至关联企业另一方扣除,可以根据分摊协议自在选择。
4.承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即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宣传费按规则照常计算扣除限额,另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
5.总体扣除限额不得超出规则标准。归集到关联企业另一方扣除的广告宣传费只能是费用发作企业依法可扣除限额内的局部或者整体,而不是理论发作额。如,普通企业应先按不超越销售(停业)收入的15%,化装品制造与销售等前述三类企业按不超越销售(停业)收入的30%,计算出本年可扣除限额,再选择是局部还是整体归集至关联企业扣除。
该条是“财税48号通知”新设立的规则,也是一大亮点,对有关联企业的征税人,特别是关联企业较多的大型企业集团是首要利好,可以在盈利与亏损、税率高与低的关联企业之间合法的中止税收谋划。
扣除规则的执行时间及相关调整事项
1. “财税48号通知”从2011年开端执行至2015年止。既与“原72号通知”执行终了时间2010年相衔接,又契合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可作追溯规则的立法准绳;明白规则有效期为5年,有利于坚持税收政策的安稳性,便于征税人谋划消费运营活动。
2.由于“财税48号通知”发布时,对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曾经终了,而“原72号通知”又于2011年1月1日失效,征税人在汇算清缴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只能按《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的规则,对广告宣传费按不超越销售(停业)收入15%的标准扣除。
根据《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征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害处的公告》(国度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理论发作的、按照税收规则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作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越5年”的规则,化装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和饮料制造企业因应扣除但未扣除广告宣传费,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征税款中抵扣,缺乏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3.应特别提示的是,化装品销售企业是本次“财税48号通知”新增加的可按30%扣除的企业,此类企业更应尽快熟习新政策,将2011年度少扣除的广告宣传费追补至2011年度计算扣除,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
扣除基数即销售(停业)收入的分类确认
按照税法规则,企业应以当年销售(停业)收入额作为广告宣传费扣除的基数。根据《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征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以及《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征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的规则,普通工商企业的销售(停业)收入为停业收入(主停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金融企业的销售(停业)收入为停业收入(银行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收入、证劵业务收入、其他金融业务收入)加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停业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运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为扣除基数。
费用发作年度超出扣除限额局部可结转下年扣除
企业当年理论发作的契合条件的广告宣传费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和“财税48号通知”规则的扣除基数和比例计算扣除后,仍有余额不能在当年扣除的,准予结转下一年度继续扣除,但仍需契合规则的扣除基数和比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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